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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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225号案件名称
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225号原告: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杜寨村。法定代表人:杜伟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博,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法定代表人:王维秀。原告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昌荣华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哲书 记 员 武超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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