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1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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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11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江;朱兰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刘春江,男,汉族,1986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朱兰兰,女,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江、朱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春江、朱兰兰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600元,申请人已领走。2.查封刘春江名下车牌号为豫B×××××的车辆档案。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下落。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春江、朱兰兰负有继续向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阴利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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