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伟、郭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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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598号案件名称
孔德伟、郭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孔德伟;郭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孔德伟,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郭浩,男,满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德伟与被执行人郭浩民间借贷纠纷的(2019)鲁10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10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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