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延军、薛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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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30号案件名称
魏延军、薛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魏延军;薛钰;强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魏延军,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薛钰,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强瑞,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延军与被执行人强瑞、薛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薛钰、强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薛钰向申请执行人魏延军偿还借款30000元;2.由被执行人强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执行人薛钰、强瑞负担。被执行人薛钰、强瑞与申请执行人魏延军自行协商一致达成了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魏延军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薛钰承担了案件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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