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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马彩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136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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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136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马彩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彩霞
  • 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13695号之二申请人: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彩霞。诉讼代表人:杨海英,女,该公司监事。被申请人:马彩霞,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申请人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彩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3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彩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30日,马彩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2020)沪0120民初13695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上海金角兽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彩霞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彩霞采取的价值194,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徐晓丽法官助理 孙高英书 记 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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