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奇娟、张新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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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381号案件名称
边奇娟、张新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边奇娟;张新成;钱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381号申请人:边奇娟,女,1967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虓鸿,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新成,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钱华,女,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边奇娟与被申请人张新成、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边奇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张新成、钱华名下合计12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边奇娟、吴建军以其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富安花园A区××的房产为边奇娟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边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张新成、钱华名下合计12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边奇娟、吴建军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富安花园A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湘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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