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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胡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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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民初2378号
  • 案件名称

    罗某、胡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某;胡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37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农民,现住临猗县。        被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临猗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罗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武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晓书记员    董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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