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胡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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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民初2378号案件名称
罗某、胡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某;胡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1民初237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农民,现住临猗县。 被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临猗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罗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武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晓书记员 董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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