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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利与刘生荣,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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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64号
  • 案件名称

    谢志利与刘生荣,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生荣;高广荣;谢志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564号 原告:谢志利,又名谢自利,男。被告:高广荣,男。被告:刘生荣,男。原告谢志利与被告高广荣、刘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谢志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广荣、刘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利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利撤回对被告高广荣、刘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谢志利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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