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利与刘生荣,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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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64号案件名称
谢志利与刘生荣,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生荣;高广荣;谢志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564号 原告:谢志利,又名谢自利,男。被告:高广荣,男。被告:刘生荣,男。原告谢志利与被告高广荣、刘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谢志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广荣、刘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利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利撤回对被告高广荣、刘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谢志利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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