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丽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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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丽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丽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635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丽侠,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南湖香榭里B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卓慧书 记 员 梁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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