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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良峰,李荣芳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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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292号
  • 案件名称

    向良峰,李荣芳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向良峰;李荣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292号 原告:向良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县丰都县。    原告:李荣芳(向良峰之母亲),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湛瑛渝,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8919962K。法定代表人:侯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良峰、李荣芳与被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良峰、李荣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良峰、李荣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良峰、李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8元,减半收取2680.40元,由原告向良峰、李荣芳负担。  审  判  员   江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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