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梅、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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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督33号案件名称
曾丽梅、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曾丽梅;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桂0981民督33号申请人:曾丽梅,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塘岸镇塘岸村格山口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义正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区一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53723051P。法定代表人:刘桂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15年11月19日起应聘到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岗位工作。在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被申请人发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通知工会函》。被申请人至今还拖欠申请人2021年1月至5月、7月份工资14107元。申请人与其他工友多次找被申请人追讨其所拖欠的工资未果,并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但均无法解决。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1年1月至6月份工资1410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曾丽梅工资14107元。申请费51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棍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维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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