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唐录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37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719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唐录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唐录亮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民初3719号原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9967L。法定代表人:赵殿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春,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录亮,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栾家村唐家组564,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008062038。原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录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殿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录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租金2124000元。2、解除双方的海域“租赁协议”。3、由被告清理、交回租赁原告海域。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是:被告于2021年4月2日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赵殿夫签订海域养殖“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的养殖圈内一号圈海域用于海参网箱养殖,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期为三年,每年的租金可以用11800斤海参苗抵顶,如果被告不能用海参苗抵顶租金时,则应按期投放的每只网箱180元人民币支付给原告租金款。被告当年投放网箱11800只,故其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2124000元。现被告履行协议违约而放弃了养殖海参,全面终止了养殖经营,已不能用参苗抵顶所欠原告的租金,并且又不予支付租金款项。故此,原告诉诸法律,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录亮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乙方)租用原告(甲方)海域水面区域,双方于2021年4月2日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主要约定:一、租用场地概况。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出租海域仅为水面区域,全部探底海参养殖均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水面养殖期间进行饵料、药品、水质净化等物料投放时,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不得使用对甲方探底养殖海参有伤害的物料投放。二、租期:自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共三年)。三、租用方式,甲方此水域已投资兴建船只、网箱及其他物料,经双方确认全部明细后,乙方按明细数量接收购买,并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按接收明细金额支付给甲方全额款项,付款后明细单上全部物品甲方以现状交付乙方,归乙方所有。四、租金支付:1、乙方在此水域网箱养殖海参苗,在每年海参苗出售时,应按每年秋季11800斤海参苗支付给甲方抵顶租金。2、若乙方在每年海参苗应捕捞出售时未成功获得海参种苗,不能支付给甲方抵顶租金,则乙方应按其投放网箱数量,按每只网箱每年180元/只,向甲方支付租金。五、租用保证金:乙方租用此水面养殖,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甲方租用保证金5万元,待乙方租用期满,未产生违约事项,则甲方全额返还乙方此项保证金。五、其他约定:1、乙方租用此水域应合法经营,独立承担一切风险责任税费,乙方在租期内如中途退租,未经甲方同意没收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2、乙方退出养殖区时,必须独立清理完毕水域养殖的网箱及全部附着等物料;如乙方不予清理,则甲方在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没收乙方现场的全部设施设备及物料;3、乙方租用期间产生的一切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甲方以现状交付乙方,如有需完善事项由乙方独立完成。六、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能每年按茬交付甲方海参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租金损失并没收保证金;2、乙方如不能交付海参苗,应及时按每只箱支付租金,如未能及时支付租金,甲方提交营口开发区法院进行诉讼,追究乙方各项经济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保证金5万元,另支付25万元购买了原告塑料船只、苯板筏子、塑料浮子、条石、铁锚等物料。被告向承租海域投放网箱11800只,但未实际养殖海参苗,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遵守。被告唐录亮租用原告的海域后未投放海参苗进行养殖,不能按协议约定以秋季11800斤海参苗支付给原告抵顶租金,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每只网箱每年180元,即11800只网箱合计2124000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不能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按照协议第六条约定终止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清理海域的请求,系原告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唐录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录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解除原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录亮于2021年4月2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案件受理费23792元,减半收取11896元,由被告唐录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