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芳与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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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527号案件名称
谭文芳与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文芳;刘贵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527号 原告:谭文芳,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重庆市丰都县,现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生,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文芳与被告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刘贵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谭文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芳与被告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文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谭文芳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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