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罗周、余利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2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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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民终2990号案件名称
鲁罗周、余利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鲁罗周;余利;陈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2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1010205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罗周,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11219623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利,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0913622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琴,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磊因与被上诉人鲁罗周、余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上诉人陈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娟芳 审 判 员 李新莉 审 判 员 赵建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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