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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聚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沈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61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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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61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聚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沈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聚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沈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614号之三原告: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聚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佘江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沈忱,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聚福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1元、财产保全费1,614元,由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霄雷法官助理 宋思杰书 记 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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