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与孙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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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265号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琦磊;孙凯伟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265号原告:孙某1,男,200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凌灵,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陶芳书记员 姜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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