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昭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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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62号案件名称
盛昭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盛昭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62号被执行人:盛昭庆,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盛昭庆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盛昭庆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盛昭庆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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