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案件名称
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宏锡路4-1-2号地块铁公鸡物流园二号写字楼401-2号。法定代表人:罗坤。申请执行人:彭龙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金东路黄金花园小区16栋一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管贤云。申请执行人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于2021年4月份起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兰坪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收入,本院依法提取了5,422,147.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转接下页)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茜、郭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943号 下一篇 杨天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