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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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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宏锡路4-1-2号地块铁公鸡物流园二号写字楼401-2号。法定代表人:罗坤。申请执行人:彭龙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金东路黄金花园小区16栋一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管贤云。申请执行人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彭龙俊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于2021年4月份起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兰坪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收入,本院依法提取了5,422,147.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转接下页)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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