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茜、郭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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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943号案件名称
梁茜、郭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茜;郭阳;郭阳;梁茜;许兆奇;花小凤;花小凤;许兆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花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梁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花某某、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梁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花某某、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576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郭某、梁某自本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申请人一方偿还2000元,直至偿还清结。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9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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