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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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328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志宸,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43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张志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执行人张志宸限制高消费。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志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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