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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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77号案件名称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赵月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沧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住所地:黄骅市常郭镇乔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赵月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月升,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黄骅市常郭镇乔庄子村。本院在执行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赵月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59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21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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