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77号
  • 案件名称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赵月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沧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住所地:黄骅市常郭镇乔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赵月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月升,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黄骅市常郭镇乔庄子村。本院在执行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常郭镇砖瓦厂、赵月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59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21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