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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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786号案件名称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高洪;高云平;田翠;高田;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黎;黄长亮;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72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11085599,汉族,该公司律师,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女,1978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801120026,汉族,该公司律师,住。被执行人: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法定代表人:张团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法定代表人:高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洪,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高云平,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田翠,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高田,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以上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东排洪道西侧(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黎,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黄长亮,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高洪、张黎、高云平、田翠、黄长亮、高田、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1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依法对执行人采取了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执行到位120268.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11执27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玉宝审判员 黄 景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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