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华、崔忠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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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922号案件名称
倪华、崔忠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倪华;崔忠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922号原告:倪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雪峰,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崔忠玉,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倪华与被告崔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倪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倪华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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