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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华、崔忠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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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922号
  • 案件名称

    倪华、崔忠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倪华;崔忠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922号原告:倪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雪峰,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崔忠玉,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倪华与被告崔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倪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倪华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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