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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与田芙蓉、李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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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55号
  • 案件名称

    徐勤与田芙蓉、李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勤;李军珍;田芙蓉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55号原告:徐勤,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芙蓉,女,1986年8月17日生,土家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军珍,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徐勤与被告田芙蓉、李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徐勤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勤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雯雯法官助理 陈伊菡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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