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勤与田芙蓉、李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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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55号案件名称
徐勤与田芙蓉、李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勤;李军珍;田芙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55号原告:徐勤,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芙蓉,女,1986年8月17日生,土家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军珍,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徐勤与被告田芙蓉、李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徐勤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勤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雯雯法官助理 陈伊菡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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