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军、张如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2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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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2执855号案件名称
张玉军、张如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玉军;张如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军。被执行人张如芹。本院执行的张玉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如芹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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