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与李金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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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28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与李金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李金富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286号原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 负责人:路长军,村主任。 被告:李金富,男,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诉李金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兴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冯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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