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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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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352号
  • 案件名称

    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栋16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贤勇,男,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职员。被执行人: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新生,该公司经理。原告衡阳市商业银行与被告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的(200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债权转让取得了该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252.75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到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情况,到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理财产品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该公司于2012年进行企业改制,已于2014年改制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该公司营业执照至今仍未注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市农机工业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剑星审 判 员 蒋立新审 判 员 杨秋桂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尹艳艳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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