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六军、左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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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58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六军、左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六军;左立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558号之二申请保全人:郭六军。被保全人:左立国。申请人郭六军与被申请人左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左立国在2422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郭六军与左立国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郭六军申请解除对左立国财产的保全,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左立国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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