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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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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910号
  •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解放东路南侧新华书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9GNUC4N。 法定代表人:张蕊。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应付案款5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321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仅零星银行存款。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6.传唤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蕊应于2021年8月3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5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321元、执行费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泊头市静杰蕊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9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华 康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袁 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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