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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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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671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671号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4559616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清流东路1465号。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金一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本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世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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