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留柱、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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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1674号案件名称
赵留柱、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留柱;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1674号原告:赵留柱,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被告: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建设大街东段南侧。负责人:李栋健。原告赵留柱与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赵留柱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留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留柱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赵留柱负担。审 判 员 范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闫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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