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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庚勤、张门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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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644号
  • 案件名称

    翟庚勤、张门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翟庚勤;张门栓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644号原告:翟庚勤,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XXX号人,农民。被告:张门栓,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XXX镇XXX村X组人,农民。原告翟庚勤与被告张门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翟庚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运费14700元及为其周转款30000元,共计44700元。事实与理由:我经营运输车辆,经常为被告运输家禽,2021年9月11日我为被告从陕西合阳县给四川运鹅,在装车后被告资金不足无力支付鹅款,当场让我给他转了30000元他付鹅款,我用手机微信转给他30000元之后,其承诺此款和运费一同在9月12日付于我,我将鹅送到四川目的地后,其以四川老板未付鹅款为由未支付于我,便一同随我车在12日晚回到风陵渡,9月13日早发现被告已不在我车上,电话联系才知他半夜已回运城,13日下午被告再不接我电话,本次运费8400元也未付我,同样我曾于2021年9月5日从临汾洪桐县为被告拉鹅到四川,运费9300元其仅付我3000元,两次运费共欠我14700元,我感觉被骗,其有意不接我电话,现我只有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我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运城市盐湖区泓芝驿镇西翟底村五组,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倩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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