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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延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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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990号
  • 案件名称

    任延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任延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990号被执行人:任延波,男性,1988年9月21日出生,231026198809214219,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任延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延波在中国银行27×××2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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