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林、张荣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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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777号案件名称
王敬林、张荣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敬林;张荣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777号申请执行人:王敬林,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叙州区XXX。被执行人:张荣发,男,1978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叙州区XXX。王敬林与被执行人张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9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荣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敬林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881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于今天支付10000元,此款优先偿还未支付的利息,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2020)川1529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2020)川1529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恢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元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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