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珂、彬州市城关建富干菜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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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1889号案件名称
王珂、彬州市城关建富干菜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珂;彬州市城关建富干菜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民初1889号 原告:彬州市XX干菜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XX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7MA6XXXXXXX。经营者:宋某富,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生,住址:陕西省彬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彬州市。 原告彬州市XX干菜店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彬州市某某干菜店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州市某某干菜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州市某某干菜店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彬州市某某干菜店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克凡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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