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詹兴美与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80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8064号
  • 案件名称

    詹兴美与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詹兴美;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8064号     原告:詹兴美,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18号1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8250583E。法定代表人:王**。原告詹兴美与被告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詹兴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兴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松柏书 记 员  方  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