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兴美与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8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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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8064号案件名称
詹兴美与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詹兴美;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8064号 原告:詹兴美,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18号1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8250583E。法定代表人:王**。原告詹兴美与被告重庆翰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詹兴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兴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松柏书 记 员 方 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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