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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贵、马沙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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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50号
  • 案件名称

    张成贵、马沙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成贵;马沙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50号原告:张成贵,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马沙史,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审理张成贵与马沙史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贵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张成贵负担。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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