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贵、马沙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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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50号案件名称
张成贵、马沙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成贵;马沙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50号原告:张成贵,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马沙史,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审理张成贵与马沙史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贵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张成贵负担。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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