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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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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518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强;董永腾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518号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蟠龙雅苑12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詹健,公司总经理助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T61C95。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明,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住潼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强,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贵州省人,住桐梓县。被告:董永腾,男,汉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桐梓县。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强、董永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贤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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