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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霞、王兴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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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712号
  • 案件名称

    王存霞、王兴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存霞;王兴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存霞,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兴财,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存霞与被执行人王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兴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存霞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承担自2017年5月18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70元,由被告王兴财负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兴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存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0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7日、2021年6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王兴财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21年8月14日本院向高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王兴财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4.2021年9月28日因被执行人王兴财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5.法庭多次到其家中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相关的线索提供。6.2019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王建兵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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