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炎华、胡兴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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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4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炎华、胡兴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炎华;胡兴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炎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胡兴飞,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炎华与被执行人胡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503执345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学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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