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王国新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7401执保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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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保135号案件名称
张雷、王国新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雷、王国新、李丹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7401执保135号张雷、王国新、李丹:申请人张雷与被申请人王国新、李丹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4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国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60万元,经查,该账户内余额104.16元,实际冻结104.16元,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因未查询到足额的申请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晓东书记员 :张晨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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