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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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57号之一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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