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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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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57号之一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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