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经纬正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陕01清申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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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清申41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经纬正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经纬正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清申41号之一申请人: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小区**楼**。法定代表人:陈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琦,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经纬正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iv>法定代表人:王居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海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经纬正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经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补充资料。本院初步查明:经纬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31日,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陕西经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张元春,持股10%、史维峰,持股10%、袁代玉,持股10%,法定代表人:王居异,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工业自动化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信息技术、仪器仪表、通讯器材、医疗器械(只限开发研制)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注册号:6101011149956。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纬公司资料显示,2001年7月18日,经纬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经纬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该公司清算义务人未组成清算组对经纬公司自行清算。另查明,1999年8月4日,经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北郊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月息5.85‰。1999年11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北郊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未央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未央路支行)。借款到期后,经纬公司并未还款,建行未央路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建行未央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10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发放了债权凭证。2004年6月28日,建行未央路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12年4月1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至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13日,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至申请人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以上债权转让的事实分别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并通知债务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诚海公司系经纬公司合法债权人,诚海公司申请对经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主体适格。经纬公司已于2012年3月17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纬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已经出现,在经纬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组成清算组对经纬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经纬公司的债权人诚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经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债权人西安诚海置业有限公司对债务人西安经纬正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中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黎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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