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吴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特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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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特41号案件名称
吴思、吴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思;吴浩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特41号申请人:吴思,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吴浩,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吴思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吴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思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士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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