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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吴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特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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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特41号
  • 案件名称

    吴思、吴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思;吴浩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特41号申请人:吴思,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吴浩,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吴思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吴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思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士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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