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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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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85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王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53号之二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961号种子管理站综合楼一楼2-9商业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男,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王玉,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被告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玉已将所欠物业费缴清,现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晓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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