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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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50号案件名称
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50号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备款602325元、违约金275399.92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1454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29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470.92元(其中案件款889178.92元、申请执行费11292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办理了889178.92元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2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0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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