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宝、曹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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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104号案件名称
温宝、曹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温宝;曹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2民初1104号原告:温宝,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土岗温家塬村人,个体司机,现住该村。被告:曹娜,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陈家沟村。原告温宝诉被告曹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明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列写被告住所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曹娜住所,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温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改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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