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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胜红、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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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70号
  • 案件名称

    谢胜红、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胜红;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光辉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70号原告:谢胜红,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伦开,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行田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康光辉,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胜红与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康光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胜红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康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胜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胜红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康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谢胜红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媛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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