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勇、尚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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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30号案件名称
陈士勇、尚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士勇;尚德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30号原告:陈士勇,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尚德华,女,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勇诉被告尚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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