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恒启、张胜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5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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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5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恒启、张胜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陆恒启;张胜军;纪小亮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恒启,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张胜军,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纪小亮,男,1986年4月17日生,住新沂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恒启、张胜军与被执行人纪小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52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帅审 判 员 李 亚审 判 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聚刚书 记 员 盛 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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